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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3行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小武、张香群等与武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武,张香群,章孟荣,章孟华,章孟珍,章孟贵,蒋剑芬,管菁菁,施小红,武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章骏业,章应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723行初20号原告陈小武,男,1960年0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原告张香群,女,193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原告章孟荣,女,1952年0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原告章孟华,男,1954年0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原告章孟珍,女,196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原告章孟贵,男,1964年12月04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原告蒋剑芬,女,1958年0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原告管菁菁,女,1984年0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原告施小红,女,1956年03月08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委托代理人金瑛,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武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所地武义县湖滨路**号。负责人张德松,主任。委托代理人潘伟萍,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第三人章骏业,男,1938年0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第三人章应霞,女,194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武、张香群、章孟荣、章孟华、章孟珍、章孟贵、蒋剑芬、管菁菁、施小红不服被告武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行政确认一案,原告于2017年0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属于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武、张香群、章孟荣、章孟华、章孟珍、章孟贵、蒋剑芬、管菁菁、施小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小武、张香群、章孟荣、章孟华、章孟珍、章孟贵、蒋剑芬、管菁菁、施小红负担(减半收取)。审 判 长  周旭弘人民陪审员  朱安良人民陪审员  程云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吴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