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韩昌义申请执行盘南煤业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昌义,盘南煤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123号申请执行人韩昌义,男,汉族,1970年9月29生,住盘州市(原盘县)。被执行人盘南煤业投资有限公司,单位住址: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59417177ON,注册号520202000197412。法定代表人:郑美华,系该公司董事长。韩昌义申请执行盘南煤业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222民初377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义务人盘南煤业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韩昌义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盘南煤业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盘南煤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韩昌义工资166410元,案件受理费1814元和执行费2396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盘南煤业投资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222民初37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世刚审判员 孙大禹审判员 黄泽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包 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