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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终34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3477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任华斌、张学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华斌,张学标,陈娜,李玲,周发猛,任庆忠,林东升,张艳军,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雪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3477号之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华斌。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学标。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娜。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玲。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发猛。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庆忠。上诉人(原审被告):林东升。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艳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钟吾路163号。法定代表人:王良玉,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周雪松。上诉人任华斌、张学标、陈娜、李玲、周发猛、任庆忠、林东升、张艳军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周雪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6)苏0381民初78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华斌、张学标、陈娜、李玲、周发猛、任庆忠、林东升、张艳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任华斌、张学标、陈娜、李玲、周发猛、任庆忠、林东升、张艳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单雪晴审判员  苏 团审判员  单德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昱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