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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3民初2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与牛艮良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牛艮良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3民初2269号原告: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9843457-9.住所地:丛台区丛台东路**号。法定代表人:代东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申伟栋,男,汉族,1971���2月16日出生,.系该公司建筑材料厂员工。被告:牛艮良,男,汉族,1957年8月1日出生,.住武安市石洞乡赵庄村778号。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诉牛艮良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邯郸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裁决书后,本案原告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与另案原告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建筑材料厂均不服裁决,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案原告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建筑材料厂提起的诉讼与本案系同一法律关系,由于另案原告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建筑材料厂先于本案提起诉讼,故本案应与本院(2017)冀0403民初2268号案件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冀0403民初2268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曹新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连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