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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刑终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吕子温合同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子温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终581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子温(自报名),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澳门特别行政区。2016年1月10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于2017年6月8日将其释放。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吕子温犯合同诈骗罪一案期间,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21日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吕子温的起诉,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2016)粤0605刑初4416号刑事裁定,准许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吕子温的起诉。原审被告人吕子温以请求撤销对其羁押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准许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上诉人吕子温的起诉的刑事裁定符合法律规定。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已决定对吕子温不起诉,并已将其释放。上诉人吕子温所提意见经查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劲审 判 员  张华伟代理审判员  彭世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梁伟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经过审查后,应当参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分别情形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