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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商民三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山西华颐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孙联胜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华颐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联胜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商民三初字第40-1号原告山西华颐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西路翔龙商务楼。被告孙联胜,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华颐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联胜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西华颐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专递费240元,因未使用,退予原告。审 判 长  白金山审 判 员  成银富人民陪审员  康文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邱 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