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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4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旭范与被执行人白守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旭范,白守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4执157号申请执行人:王旭范。被执行人:白守杰。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旭范与被执行人白守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苍溪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的(2016)川0824民初20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旭范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白守杰在外务工,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白守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824民初20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素华审判员  何 宾审判员  向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术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