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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3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路亚平诉被告赵以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亚平,赵以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3099号原告:路亚平,女,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王路357号1幢404户,身份证号码342127197311260123。被告:赵以敬,女,198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宁波鄞州区鄞县大道后仓1号,身份证号码342126198804232342。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保税区华能大厦4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449893924。主要负责人:杨刚,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发刚,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路亚平诉被告赵以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亚平申请撤回对被告赵以敬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亚平撤回对被告赵以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樊晓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汤文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