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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法执字第1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覃中华与被执行人张选良、田太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中华,张选良,田太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法执字第1415号申请执行人:覃中华,男,1989年2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选良,男,1980年1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田太佑,女,1983年9月30日生。关于申请人覃中华与被执行人张选良、田太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5)西法民初字第14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并拍卖了被执行人张选良名下位于昆明市气象路XX号华龙小区X幢X单元X层XXX号房屋,所得拍卖款人民币582000元,扣除拍卖服务费5820元后,余款已发放给申请人,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毛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