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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251王道荣与陈振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道荣,陈振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7执158号申请执行人:王道荣,男,1935年3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涛,连云港市赣榆区城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陈振荣,男,1972年6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申请执行人王道荣诉被执行人陈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7民初80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被执行人陈振荣欠申请执行人王道荣款项共计52000元,被执行人陈振荣自愿于2017年1月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王道荣借款共计52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规定期间内向申请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并与申请人进行了谈话,了解被执行人目前执行线索和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进行了调查,查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到被执行人家中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已经离职,本院已经另案拍卖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一套,因被执行人案件较多,本案无法实际结案,被执行人配偶另案执行过程中,体检不合格,没有拘留。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执行情况、四查回馈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也未提出异议,同时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案件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晔代理审判员  金媛媛代理审判员  李胜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鹏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