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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7执107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傅声军、赣州天清再生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声军,赣州天清再生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杨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7执107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傅声军,男,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赣州天清再生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骏,该公司总经理。地址:龙南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康工业园。被执行人杨骏,男,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依据(2016)赣0727民初36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杨骏有车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杨骏所有的奥迪牌轿车一辆,车牌号:赣B×××××。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 赖 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宋林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