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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3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宝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徐红梅、姜永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红梅,姜永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3民初1264号原告宝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宝清县宝清镇新华路66号。法定代表人侯雪,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任曙光,黑龙江任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红梅,女,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宝清县宝清镇。被告姜永林(与徐红梅系夫妻关系),男,196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宝清县宝清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宝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徐红梅、姜永林借款���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宝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收到本院诉讼费用缴纳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姜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