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8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谢启存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启存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8刑初79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启存,男,1966年12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将乐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将乐县,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28日被将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8日被将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7日由本院决定于次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将乐县看守所。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以将检诉刑诉〔201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启存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将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启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启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28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谢启存酒后无证驾驶套牌的二轮摩托车,从将乐县腾荣达工厂出发,经三华桥往水南林场方向行驶,行至滨河南路雪洞路口菜市场路段时,与杨某驾驶的闽C×××××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谢启存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后果。经检验,谢启存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204.57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另查明,被告人谢启存在本案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将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以罚款人民币300元,并已缴纳。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查获及到案经过、立破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及机动车查询情况、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罚款收据、返还物品凭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证人杨某的证言;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血样乙醇检验鉴定》、《车辆技术性能检验鉴定》、《车辆属性检验鉴定》;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监控视频以及被告人提供的将乐县医院入院记录、出院记录、CT检查报告单、MR检查报告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启存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谢启存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无驾驶资格驾驶套牌的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具有从重处罚情节;谢启存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所具有的从重及从轻处罚情节在量刑中一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二)、(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启存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8日起至2017年8月7日止。被告人谢启存已向将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缴纳的罚款人民币三百元,予以扣除,其余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翠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