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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5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龙井市信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峰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井市信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峰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5民初460号原告:龙井市信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龙井市。法定代表人:李文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辉,吉林阿里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虎哲,吉林阿里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峰春,男,1961年11月2日出生,住吉林省龙井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权哲,吉林权哲律师事务所律师。龙井市信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峰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龙井市信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井市信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60元,减半收取计2030元,由龙井市信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京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