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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5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罗道力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道力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5刑初96号公诉机关连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道力,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连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连城县。2008年5月6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连城县看守所。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连检诉刑诉〔2017〕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道力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道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罗道力与陈某2、王某及被害人陈某1等人在连城县莲峰镇东环南路“蓝月湾”足浴店内喝酒。期间,被害人陈某1起身欲回家,被告人罗道力不让陈某1离开追到店门口,要陈某1留下来陪自己喝酒,遭陈某1拒绝。二人因此发生口角,被告人罗道力使用拳脚对被害人陈某1实施殴打,造成陈某1眼部等处受伤。经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陈某1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传唤证、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法医技术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连城县医院住院病案首页、福建省连城县医院螺旋CT检查报告、连城县医院入院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陈某2、王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被告人罗道力的供述与辩解;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现场指认照片等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道力酒后无故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道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罗道力与陈某2、王某及被害人陈某1等人在连城县莲峰镇东环南路“蓝月湾”足浴店内喝酒。期间,被害人陈某1起身欲回家,被告人罗道力追到店门口不让陈某1离开,要陈某1留下来陪自己喝酒,遭陈某1拒绝。二人因此发生口角,被告人罗道力使用拳脚对被害人陈某1实施殴打,造成陈某1眼部等处受伤。经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陈某1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另查明,2016年7月19日,被告人罗道力在连城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受民警第一次询问调查时,如实交代本案事实。2016年11月10日,连城县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2016年11月15日,被告人罗道力经传唤主动到案。案发后,被告人罗道力赔偿被害人陈某1部分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罗道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连城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传唤证、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法医技术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连城县医院住院病案首页、福建省连城县医院螺旋CT检查报告、连城县医院入院记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2008)连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证人陈某2、王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被告人罗道力的供述与辩解;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岩公鉴(法医)字〔2016〕L134号鉴定书;连城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指认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道力酒后无故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罗道力在侦查机关对本案决定立案侦查前如实交代本案犯罪事实,在立案后经传唤主动到案,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道力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罗道力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被告人罗道力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罗道力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处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道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1月15日起至2018年1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小凤人民陪审员  郑永炎人民陪审员  罗培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