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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民初2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重庆国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安崇梅余朝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国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崇梅,余朝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2454号原告:重庆国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松青路812号,组织机构代码91500104693943289Q。被告:安崇梅,1971年7月1日出生,女,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余朝辉,男,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国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崇梅、余朝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国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国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国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国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谭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