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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县支行申请执行张涛、李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县支行,张涛,李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2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县支行,住所地渑池县会盟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呼延金富,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俊霞,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上官勇战,该行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执行人:张涛,男,1973年7月21日生。被执行人:李艳芳,女,1976年2月13日生。本院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县支行申请执行张涛、李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通过司法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贷款时抵押给邮储银行房产的土地性质是集体所有,申请人书面申请对被执行人张涛、李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建议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俊锋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卫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