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1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苗钾与苗永强、徐立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钾,苗永强,徐立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1民初907号原告:苗钾,男,198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被告:苗永强,男,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被告:徐立君,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苗钾、苗永强与徐立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苗钾、苗永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苗钾、苗永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苗钾、苗永强负担。审判员 李文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