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2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苏材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北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苏材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山西北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2595号原告:南京苏材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晓山西路5号。法定代表人:邵连根,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陈宏宝,江苏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北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吕梁三泉焦化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付平平,董事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审理原告南京苏材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北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苏材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40元,减半收取为55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家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樊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