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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5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赵玉奎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85刑初108号公诉机关穆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玉奎,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穆棱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2017年5月26日因涉嫌犯本案被穆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穆棱市人民检察院以黑穆检诉刑诉[201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玉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穆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金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玉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30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赵玉奎酒后驾驶杭州奔野牌四轮拖拉机,沿206省道由西南向东北方向行至穆棱市马桥河镇北兴村路口处变更车道左转弯时,被其后方同向揣某某驾驶的别克牌小型轿车追尾,轿车前端撞击拖拉机尾部拖带的农机具,拖拉机翻车,造成赵玉奎受伤,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理化检验鉴定,赵玉奎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39.9mg/100ml。经穆棱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赵玉奎、揣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被告人赵玉奎于2017年5月26日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杭州奔野牌四轮拖拉机1台(照片),书证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的说明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提取血样登记表及照片,证人揣某某、赵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鉴定意见、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及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玉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一定的人身财物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赵玉奎犯危险驾驶罪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赵玉奎积极参与解决本案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另一方当事人的谅解;且能如实供述犯罪,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玉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刑期从判决实际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远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芦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