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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10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深圳市某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某酒店有限公司某娱乐会所著作权纠纷一审知民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深圳市某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某酒店有限公司某娱乐会所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0420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中心X楼X室。法定代表人:邹某。委托代理人:肖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某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街道X社区X路X号。法定代表人:林某。被告:深圳市某酒店有限公司某娱乐会所,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街道X社区X路X号X楼。负责人: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深圳市某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某酒店有限公司某娱乐会所侵犯著作权纠纷共六十案中,原告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林 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钟慧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