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3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文斌与被告张映良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斌,张映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08民初3859号 申请人:刘文斌。 被申请人:张映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斌诉被告张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文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1、请求限额XXX元查封被申请人张映良与他人共同所有的房屋(被申请人所占份额50%);2、请求限额XXX元查封被申请人张映良单独所有的房屋;并提供自己所有的房屋为本案财产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文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张映良与他人共同所有的房屋进行查封,限额XXX元。 二、对被申请人张映良所有的房屋进行查封,限额XXX元。 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或设立其他物权等。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谭萍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