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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民初1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赵素青与甄大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素青,甄大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1599号原告:赵素青,女,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委托代理人:刘广,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甄大锋,男,1967年5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素青诉被告甄大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素青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甄大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素青撤回对被告甄大锋起诉。审判员  郭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