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民初1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赵素青与甄大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素青,甄大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1599号原告:赵素青,女,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委托代理人:刘广,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甄大锋,男,1967年5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素青诉被告甄大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素青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甄大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素青撤回对被告甄大锋起诉。审判员 郭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