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5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蒋万文与蒋万强、王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万文,蒋万强,王彩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5559号原告:蒋万文,男,1974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蒋万强,男,1976年2月9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王彩红,女,1974年10月29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原告蒋万文与被告蒋万强、王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万文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万文负担。保全费230元,退还原告蒋万文。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