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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2执5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周仁楼、毛华林与常州市佳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仁楼,毛华林,常州市佳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12执5523号申请执行人:周仁楼,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高邮市人,住江苏省高邮市。申请执行人:毛华林,男,1959年8月5日出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常州市佳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中街12号,组织机构代码为25117150-9。法定代表人:王建方,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周仁楼、毛华林与常州市佳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2)武民初字第129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04547.38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及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等财产的登记信息,银行无足额的存款,未能调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锟审判员 臧焕明审判员 李晓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伟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