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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辖终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天津泰达都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史春闫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泰达都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史春闫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辖终4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泰达都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寨上街建设南路316号。法定代表人:杨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立,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春闫,男,199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上诉人天津泰达都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史春闫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420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泰达都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以同意一审裁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管辖异议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泰达都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泰达都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史 东审判员 李 静审判员 张晓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晓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