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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民初2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马勇与郑州天宇航模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勇,郑州天宇航模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2864号原告:马勇,男,汉族,1966年10月1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郑州天宇航模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法定代表人:单瑞宜,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勇诉被告郑州天宇航模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马勇作为原告起诉被告郑州天宇航模科技产业有限公司要求还款,但其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联系情况和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且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也未提供被告新的送达地址,故原告马勇的起诉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必须具备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280元,退还原告马勇。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东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景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