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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4执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史正强与代彦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正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4执728号申请执行人,史正强,男,1966年8月,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住承安镇三合铺。被执行人,代彦芳,女,1967年12月,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住承安镇三合村。本院在执行史正强与代彦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84民初8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代彦芳逾期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连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