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4执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史正强与代彦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正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4执728号申请执行人,史正强,男,1966年8月,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住承安镇三合铺。被执行人,代彦芳,女,1967年12月,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住承安镇三合村。本院在执行史正强与代彦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84民初8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代彦芳逾期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连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