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3民初10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10451庄蓝源与方秀娟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蓝源,方秀娟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0451号原告:庄蓝源,男,1949年4月13日出生,台湾居民,住台湾桃园市桃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豪亮,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秀娟,女,196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原告庄蓝源与被告方秀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中,原告庄蓝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蓝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蓝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庄蓝源负担。审 判 长  徐 华人民陪审员  李建川人民陪审员  朱湘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顾鸣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