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执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科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科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执68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科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宝安公路2889号2幢A1669室。法定代表人丁晓忠。被执行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城镇育才路16号。法定代表人齐明春。申请人上海科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作出的(2016)沪仲案字第120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科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92,332.33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人民币2,784.98元和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在本市徐汇区,为便于执行,本院现指定本案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仲裁委员会(2016)沪仲案字第1204号仲裁裁决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 敏审 判 员 吴 军代理审判员 余运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闵晓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