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妮与南阳赐福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妮,南阳赐福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执5号申请执行人张妮,女,生于1986年10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南阳赐福置业有限公司注册号:411302000027511地址南阳市仲景北路318巷116号。法定代表人郝玉定,任总经理职务。申请执行人张妮与被执行人南阳赐福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豫1321民初15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民事调解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民初15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审 判 长 任耀辉审 判 员 潘福林代审判员 郑致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XX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