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行终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成都合力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成都合力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聂新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2行终1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4号。法定代表人蔡云鹏,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晨光,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李广军,天津市滨海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干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合力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西御街8号西御商务饭店A座29F。法定代表人石永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卫,天津宗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聂新鑫,女,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干部,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代理人尹峥,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上诉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被上诉人成都合力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行初20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原审原告成都合力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同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撤回上诉,原审原告成都合力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撤回上诉;二、准许原审原告成都合力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三、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16行初208号行政判决视为撤销。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审原告成都合力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 伟代理审判员 吕本文代理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