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民初1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何金林与刘良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金林,刘良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1531号原告何金林。被告刘良涛。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金林与被告刘良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金林在本院指定的7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尹小玲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伍 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