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5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沭阳苏迅包装有限公司与潘加阳、李奋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沭阳苏迅包装有限公司,潘加阳,李奋洋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5890号原告:沭阳苏迅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耿圩镇梁荡村。法定代表人:冯玉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新权,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加阳,男,197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被告:李奋洋,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原告沭阳苏迅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加阳、李奋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沭阳苏迅包装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沭阳苏迅包装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维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祝秋水书 记 员 张 艳书 记 员 杨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