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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2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郭瑞坤与东辽县宇升二期供热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瑞坤,东辽县宇升二期供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2执161号申请执行人:郭瑞坤。被执行人:东辽县宇升二期供热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瑞坤与被执行人东辽县宇升二期供热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124,884.39元,未执行124,884.39元。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款项124,884.3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4民终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 辉审判员 张北松审判员 鞠家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宪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