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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执恢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罗元康与邓平、周梦姣、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元康,邓平,周梦姣,邓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恢68号申请执行人:罗元康,男,汉族,1956年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邓平,男,汉族,1973年12月09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周梦姣,女,汉族,1978年7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被执行人:邓勇,男,汉族,1972年12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执行罗元康与邓平、周梦姣、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叶 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兴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