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执恢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罗元康与邓平、周梦姣、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元康,邓平,周梦姣,邓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恢68号申请执行人:罗元康,男,汉族,1956年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邓平,男,汉族,1973年12月09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周梦姣,女,汉族,1978年7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被执行人:邓勇,男,汉族,1972年12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执行罗元康与邓平、周梦姣、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叶 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兴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