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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5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国网河北电力公司行唐县分公司与行唐县中兴山保健饮料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河北电力公司行唐县分公司,行唐县中兴山保健饮料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5民初611号原告国网河北电力公司行唐县分公司。住所地行唐县香港路南段路东。注册号。负责人高卫,该公司经理。被告行唐县中兴山保健饮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一九,该公司经理。住行唐县××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网河北电力公司行唐县分公司与被告行唐县中兴山保健饮料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国网河北电力公司行唐县分公司不能提供被告行唐县中兴山保健饮料有限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行唐县李志彬机械加工厂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国网河北电力公司行唐县分公司不能提供被告行唐县中兴山保健饮料有限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行唐县中兴山保健饮料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属于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国网河北电力公司行唐县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00元,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国网河北电力公司行唐县分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趁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会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