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执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罗凌与彭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2执保15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罗凌,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区。被申请人:彭平,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罗凌与被申请人彭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罗凌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案外人罗浩以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X街X号X栋X的房屋(房地证号:X号)为财产保全作担保,本院作出(2016)渝0152执保14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该担保房屋予以查封。本院作出的(2016)渝0152民初38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罗凌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并向彭平公告送达了拟解除担保财产通知书,其未在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2017年3月23日,罗凌书面申请解除担保财产的查封。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渝0152财保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解除担保物的保全,并移送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罗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罗浩所有的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X街X号X栋X的房屋(房地证号:X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赵文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文思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