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民初1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文进与刘淑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进,刘淑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1842号原告:李文进,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告:刘淑红,女,现年40岁,汉族,住遂平县。原告李文进与被告刘淑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文进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进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文进负担。审判员 李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