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民初2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安徽绿洲电缆有限公司与安徽龙庵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绿洲电缆有限公司,安徽龙庵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2210号原告:安徽绿洲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乔启好,董事长。诉讼代表人:安徽绿洲电缆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负责人:马辉能,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晓权,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静,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龙庵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何夕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兴旺,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道厚,副总经理。原告安徽绿洲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洲公司)与被告安徽龙庵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庵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后,原告绿洲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绿洲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龙庵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绿洲电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400元,减半收取计3700元,由原告安徽绿洲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仲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