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执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盐城市大丰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与姜湧、邵开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市大丰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姜湧,邵开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634号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大丰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人民南路***号。负责人:仇志勇,该管理处主任。被执行人:姜湧,男,1980年8月12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被执行人:邵开林,男,1958年11月8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大丰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与被执行人姜湧、邵开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的(2016)苏0982民初字第28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询银行、房产等机构,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孙寿如审判员 刘旭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刁亚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