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民初4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赵明与周叙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周叙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433号之一原告:赵明,男,汉族,1990年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张茜,重庆佳施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周叙良,男,汉族,1989年5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赵明与被告周叙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赵明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7.5元,公告费260元,共计897.5元,由原告赵明负担。审 判 长 向太培人民陪审员 赖庆娟人民陪审员 陈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