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1民初4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赵明与周叙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周叙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433号之一原告:赵明,男,汉族,1990年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张茜,重庆佳施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周叙良,男,汉族,1989年5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赵明与被告周叙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赵明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7.5元,公告费260元,共计897.5元,由原告赵明负担。审 判 长  向太培人民陪审员  赖庆娟人民陪审员  陈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