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执3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辉,岳池县润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晋,周激,黄玉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305-1号申请执行人: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岳池县九龙镇大西街东段1号,组织机构代码70912856-2。法定代理人:刘某,理事长。被执行人:杨辉,男,汉族,生于1986年1月29日,住四川省岳池县。被执行人:岳池县润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岳池县九龙镇花园酒店二楼一号,组织机构代码:68614727-6,法定代表人:张晋。被执行人:张晋,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4日,住重庆市合川市。被执行人:周激,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23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黄玉堂,男,汉族,生于1975年3月29日,住四川省武胜县。本院在执行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辉、岳池县润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晋、周激、黄玉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申请人已与被执行人杨辉、岳池县润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晋、周激、黄玉堂达成分期偿还借款协议,且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曾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仕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