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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4民初1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江文、张红波等与湖南玉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文,张红波,张利,湖南玉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1851号原告:江文,女,196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乡县。原告:张红波,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乡县。原告:张利,女,198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乡县。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民,宁乡县玉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南玉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楚沩社区玉兴安置区1号栋5楼。法定代表人覃文杰。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定华,宁乡县煤炭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江文、张红波、张利与被告湖南玉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2017年6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欲另行与被告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文、张红波、张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江文、张红波、张利负担。审 判 员  黄金友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美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