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4执2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214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董某某,女。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经本院审查,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准许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4执21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方仲江执行员  闫 平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伟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