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32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偏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范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偏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偏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偏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范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偏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32执11号申请执行人:偏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某。被执行人:范某,男。本院在执行偏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范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偏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932民督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邬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