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3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任玉良与董长凤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玉良,董长凤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3民初719号原告:任玉良,男,住辉南县。被告:董长凤,女,住辉南县。原告任玉良与被告董长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任玉良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任玉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玉良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任玉良负担。审判员 孙利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佳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