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执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勇申请执行廖继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勇,廖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855号申请执行人:李勇,男,汉族,生于1974年12月9日,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廖继军,男,汉族,生于1969年11月5日,住什邡市。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682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廖继军的银行存款52939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传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令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