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4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城东支行与余永亮、周香连、陶明华、周文丽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余永亮,周香连,陶明华,周文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4执18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代表人:向顺宏,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金文波,男,该支行马家湾分理处主任。被执行人:余永亮,男,195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堰口镇西河村*组。被执行人:周香连(余永亮之妻),女,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陶明华,男,196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堰口镇西河村*组。被执行人:周文丽(陶明华之妻),女,1961年11月14日,汉族,职业、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与被执行人余永亮、周香连、陶明华、周文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4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余永亮、周香连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44716.56元(利息算至2016年7月15日,其后利随本清);由陶明华、周文丽对该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余永亮、周香连、陶明华、周文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四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597元、申请执行费2070元。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余永亮的银行存款15500元、扣划被执行人陶明华的银行存款16200元,从该扣划款中收取案件受理费1597元、申请执行费2070元后,其余执行款28033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经查询,四被执行人银行再无存款;在不动产登记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车辆管理部门核查,均无登记信息,现四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四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四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核查结果认可。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决定对申请执行人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未受偿的剩余借款本息116683.56元(利息算至2016年7月15日,其后利随本清)保留其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724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新建审判员 吴远成审判员 邢汉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一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