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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4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行与唐慈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行,唐慈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483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行,住所地商丘市青云街74号,组织机构代码:67005741-X。法定代表人柏植军,职务行长。被告:唐慈,女,汉族,1984年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没有预缴本案诉讼费,在立案后七日内仍没有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行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立卉 关注公众号“”